前尘往事:“北洋政府”真的是一事无成吗?
由于报刊杂志教科书及各类文艺作品几十年来的统一表述描绘,大多数国人只要提及中华民国第一阶段(1912-1928)的“北洋政府”,就会不屑一顾地认为那只是一个被袁世凯、黎元洪、段祺瑞、曹锟、冯国璋、吴佩孚及张作霖等军事强人所操弄、只知争权夺利互相杀伐、对国家建设一事无成、最后被革命党推翻的“腐朽反动军阀政府”;近些年来,一些历史学者给北洋政府做了部分“正名”,指出“拒绝签署《巴黎和会协议》及出兵收复外蒙国土”还是应该归功在“北洋政府”头上;更有人评价“袁世凯劝清帝逊位,和平实现了国家从封建王朝向共和社会的转型”、段祺瑞坚定不移地领头反对张勋复辟满清阴谋”,应该为他们都记上一功。
笔者关注中国近代史多年,多年前就已经在一些客观公允的史学资料上读到了北洋政府及首任大总统袁世凯等当年是如何在腐朽的满清王朝留下的烂摊子上实施共和制度国家建设的,也获悉“军阀割据混战”乱象实际上是在袁世凯死后才出现的。因为需要重新梳理甚至拨乱反正的历史内容过于浩瀚,笔者就只选择了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相关的“民国初期宪政、法治建设与落实”课题,采用大事记方式介绍给读者诸君,也图收抛砖引玉之效。
武昌起义胜利后,辛亥革命领导团队与满清重臣袁世凯及原立宪派领袖等约定了彻底实现共和的战略性计划: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由宋教仁、伍廷芳、黄兴及孙中山等及时制定了确认国家制度的民国《临时约法》,而袁世凯则负责影响和稳住朝廷重臣及军队,采取和平手段婉劝清帝及皇室逊位并和平交出国家权力,尽可能避免让国家与国民生灵涂炭伤筋动骨。
· 1912年2月15日,清帝逊位后,南京临时政府结束使命,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上任后,他聘请倡导宪政、坚持“宪政优先而非民主优先”理论的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梁启超担任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临时国会成立后他随即就与宋教仁为领袖的北方国民党紧锣密鼓地开始了责任内阁的筹建商谈,并不断缩小了双方的差距与分歧,直到次年宋教仁于上海遇刺身亡,组阁谈判不幸夭折。1914年5月,与南方革命者正式分道扬镳的袁世凯北洋政府,废止了原《临时约法》,制定并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
· 袁世凯上任后没有否定南京临时政府推行的自由发展资本主义原则,并公开表示:“营业自由,载在国宪,尤应尊重”、“民国成立,宜以实业为先务”、“亦应设法维持,善为提倡”。
· 袁世凯还及时指示工商部“从速调查中国开矿办法及商事习惯,参考各国矿章、商法,草拟民国矿律、商律,并契比古今中外度量衡制度,筹订划一办法”。1913年9月,他还聘请近代著名实业家张謇出任农林、工商总长,总长还认真为袁世凯分析了晚清20年来实业步履艰难的原因,明确指出是“无法律之导之也,故农林工商部第一计划,即在立法”。
· 在张謇等人的主持下,北洋政府开始系统地制定、颁布经济法规,并为其后的历届政府所继续,从而开启了北洋政府经济立法活动的序幕。到1921年为止,北洋政府累计颁布经济法规40余项(不包括各种法规的实施细则),涉及工商、矿冶、金融、权度、农林、经济社团、利用外资和侨资等各个方面。
· 自1912年至1927年,北洋政府在先后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的同时,还汇编公布了各类判例3900件、司法解释2000余件。其中涉及经济金融及商业方面的法律有《中国银行则例》、《公司条例》(该条例共251条,较清末《公司律》多了120条,后升级为《公司法》)、《证券交易所法》、《国币条例》、《商人通例》(该通例比清末多了64条,通例明文规定一切商业主体之人为商人,其合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商业注册规则》、《公司注册规则》、《专利条例》及《商会法》。
· 1914年1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公司保息条例》,规定由政府拨公债2000万元作为公司保息基金,每年以其利息作为新成立的甲、乙两类公司股本保息。甲类为棉织业、毛织业与制铁业,乙类为制丝业、制茶业和制糖业。该条例旨在保证新成立的上述企业在开办初期有利可图,且不为“官利”之累,同时又持“民立公司之信用”。同年还制定颁布了减轻矿业商人经济负担及防止与避免商人办事难的《矿业条例》。
·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规定“国家税为供中央及地方行政所需经费而征收之租税”,将田赋、盐课、关税、厘金等17种税列为国家税收,由中央管理;“地方税为地方自治团体因处理自治事务诸经费所征收之租税”,将田赋附加税、商税、牲畜税等20种捐税列为地方税收,由各省财政司管理。这一措施的目的是加强中央对财政税收的管理,削弱地方政府的财税大权,因而遭到各地方当局的消极抵制。该法案最后没有实行。同年10月,北洋政府还颁布了《会计法》草案,对国家预算编制、财政收支、决算、会计制度等都作了一般规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资本主义的财政管理制度,这一年,北洋政府还颁布了《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1915年7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农商部奖章规则》,对商人经营企业予以奖励,奖励的范围包括建设工厂、经营输出贸易、承垦大宗荒地、发明或改良工艺品、开采大宗矿产、从事公海渔业及其他实业等各个方面,目的是鼓励人们创办新企业、增加新产品。为奖励发明创造,农林工商部制定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
· 北洋政府大力整顿税法,以减轻民族工业税赋。厘金和苛捐杂税一直是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为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北洋政府对传统税法进行了整顿。具体做法是:(1)机械制西式货物之输出外国者,免除一切税厘;(2)机械制西式货物之运销国内者,于经过第一税局(海关、常关或厘金局)纳一次之正税后,除京师崇文门落地税外,免除其他一切税厘;(3)机械制品或货物之正税,或依现行输入税率,或纳从价五分,由纳税者自由选择;(4)机制货物不论其经过海关与否,缴纳第一次正税后,即给予特别运单,所有出口税、沿岸贸易税、常关税、厘金及落地税概予免除,从而大大减轻了民族工业产品的税赋。此外,还对机制货物以外的产品如手织棉布、野蚕丝制品、草帽辫及地席、纽带、发网及罐头产品减免出口税或沿岸贸易税等。对于工业原料的课税亦予减轻,旨在推进国货,抵制洋货,增强民族工业产品的竞争力。
必须注意的是,北洋政府时期是我国首次从法律上确立现代财政体制的时期,但这个时期恰恰也是自清末以来财政最混乱的时期,特别是袁世凯大总统死后,北洋军阀分化成了许多派系,北洋政府的财政从此就陷入了国地不分,自收自支,管理体制极为混乱的局面,上述财政管理法规因此也逐步名存实亡了。
除了上述涉及财政、税收、经济金融、工商农贸法律法规外,权力与实力薄弱但还得不断应对或反击南方各类革命者形形色色斗争的北洋政府,竟然还在1912年到1927年的短短15年中,先后制定颁布了大量涉及外交、国防、文化教育、新闻出版、民族、劳工、妇女、结社、秩序与治安及民刑事诉讼等多领域的法律法规,说它不务正业,一事无成,显然是一种莫大的冤枉。
来源:老马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