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百科:慰安妇/性奴隶/女子挺身队

慰安妇(Comfort woman),指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政府及其军队推行的一种军队性奴隶制度 ,中韩历史学者认为主要是通过诱骗和强迫 。大部分慰安妇来自中国(包括台湾)、朝鲜、韩国、日本本土,也有许多琉球、东南亚、荷兰等地的女性,其中在日本召集的慰安妇又被称为日本女子挺身队。

1996年联合国曾就日军慰安妇问题出台报告,将慰安妇制度认定为性奴隶制度。 2012年7月,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指示美国所有文件和声明禁用按日语直译的”慰安妇”一词,将其改为”被强迫的性奴”,以此要求日本正视二战期间的性暴行。此后,韩国政府也表示考虑采用类似称呼取代”慰安妇”。2012年12月6日,中国历史学者在举行的《南京大屠杀全史》出版发布会上提出,应将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强征的中国、朝鲜(二战期间朝鲜属于日本的一部分)等国的”慰安妇”改称为“性奴隶”。

发展演变
公娼制度

1872年10月2日,明治政府公布”解放艺妓娼妓令”,宣布严禁人身买卖,废除传统的游廓制度。作为其配套措施,翌年12月,公布”贷座敷渡世规则”和”娼妓渡世规则”,将所谓基于本人意愿的娼妓集中于”贷座敷”,并形成一整套接受健康检查、领取营业执照、交纳税金的完整制度,奠定了近代意义上日本公娼制度的基本框架。

1888年,日本陆军编成师团制,中日甲午战争后扩张至12个师团,日俄战争后膨胀至18个师团。这些师团和步兵联队的所在地,均在短时期内发展成为军事要都。在这些军事要都,军队为解决将士的性欲排泄问题,在幕后积极推动游廓的建设;地方政府面对性交易带来的财源,积极招请。在日本国内,伴随着军队设施的扩充,在军队的驻地周围,妓楼如影相随 。在大规模战争的背景下,防止性病泛滥及强化军队管理等”内在”需要,成为军队与公娼制度”联姻”的巨大推力,也为日后慰安妇制度的形成,提供可操作的”模板” 。

1905年4月,带有官方背景的民间团体”日本花柳病预防会”成立。1910年,日本制定《行政执行法》和《娼妓取缔规则》,开始将私娼纳入管制对象,对其展开强制性的性病检查。同年7月,日本政府专门制定法规,要求各地设立专门的性病医院,并出资遣送染病的公娼入院接受治疗。1927年3月25日,日本贵族院批准《花柳病预防法》,并于1928年9月1日起开始部分实施。日本近代公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确保了国家参与性管理、独占女性性交易之特权。

女性贩卖网络

东亚地区女性人身贩卖网络的形成,能够在战争爆发之后的短时期内,迅速构筑起”慰安妇”的庞大供应体系。从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以九州西部和北部的天草、岛原半岛为中心,大批日本年轻女性漂洋过海,到海外卖淫谋生,足迹遍及世界各地。粗略对其分布地域进行划分,除日本殖民地和实际占有地朝鲜、台湾地区、满洲(中国东北地区)之外,规模较大的聚集地区,还包括东南亚(南洋地区)、西伯利亚、中国大陆、香港、北美洲等地,形成世界历史上罕见的、席卷全球的卖淫人口大移动。明治四十一年(1908),海外”南洋姐”的官方统计数字是30791人,这其中至满洲和夏威夷的约有20000人 。

日本近代公娼制度的海外殖民地移植,为这一网络的最终确立奠定基石。日本在势力范围地区建造妓院和料理屋,导入以日本”内地”公娼制度为模本的卖淫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包括”满洲”地区、朝鲜半岛、台湾地区等。以”满洲”地区为例,1905年6月,日本在大连设立”关东州民政署”,并于1905年秋至1906年初,颁布一系列管理卖淫业的法规,较有影响的包括:1905年关东州民政署训令第2号《艺妓酌妇及雇妇女取缔规则》、1905年关东州民政署训令第4号《料理店、饮食店、寄宿铺、招待室、茶馆营业取缔规则》、1905年关东州民政署令第11号《娼妓取缔规则》、1905年关东州民政署令第12号《贷座敷(挂牌营业所)取缔规则》、1906年关东州民政署令第2号《娼妓健康检查施行规则》等,其强制性的梅毒检查、游廓地域的指定、卖淫年龄的限制、征税等做法,与日本”内地”的制度无异。

由此,近代日本公娼制度的基本框架,被复刻移植到关东州。1906年9月1日,日本设立关东都督府,关东州民政署颁布的上述法规、法令,被全盘继承下来。这之后,日本在经营”满洲”过程中,逐步整理、统一各地军政署的各种卖淫管理条例,颁布统一的《艺妓酌妇及雇妇女取缔规则》《娼妓取缔规则》《贷座敷取缔规则》及《娼妓健康诊断施行细则》等,这些法规、法令,作为日本国家权力管理”满洲”卖淫业的重要一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日本近代公娼制度在朝鲜半岛的移植,与”满洲”地区颇为相似。 1876年通过《江华岛条约》,日本逼迫朝鲜开放釜山、元山,日本卖淫业者开始登陆营业。1881年,针对在朝鲜卖淫的日本娼妓,日本仿造国内的做法,在朝鲜颁布《贷座敷及艺妓娼妓营业规则》,将发放”营业执照”的权限授予日本总领事馆。日俄战争结束之后,朝鲜沦为日本事实上的”保护国”。各居留地的理事厅从1906年 6月至1910年4月,以理事厅令的形式,颁布了《艺妓及酌妇取缔令》和《料理店饮食店取缔令》,主要以日本人居留地为中心,逐步将公娼制度渗透到朝鲜社会。1910年8月,通过”日韩合并”,朝鲜完全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此后的卖淫取缔的管理权限,由理事厅移交警务总监部和各道的警务部长。1916年3月31日,日本殖民当局公布警务总监部令第4号《贷座敷娼妓取缔规则》(同年5月1日实施),由此,公权力认可的卖淫仅限于贷座敷的娼妓,与料理屋、饮食店等明确区分,防止艺妓、酌妇等变相卖淫。通过这一取缔规则,将朝鲜人经营者和卖淫女性全部纳入管理范畴,实现在朝鲜半岛性国家管理的全面掌控。 殖民地朝鲜公娼制度的统一实施,意味着以法的形式正式在朝鲜半岛确立起公娼制度。

公娼制度引入殖民地支配之下的东亚地区,令日本式的性管理模式迅速扩张。日俄战争之后,伴随着经济上的掠夺和政治上的压制,大量殖民地女性被卷入这一体系之中。以朝鲜半岛为例,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为界,朝鲜卖春体系趋于完成,与日本内地具有同样性风俗意识和卖淫女性供应体系,并在朝鲜社会扎根。至1929年,朝鲜半岛的朝鲜人娼妓数量,首次超过同地区的日本人娼妓。

“满洲”地区出现朝鲜人娼妓,可追溯至1910年代中叶,她们以关东州和”满铁”沿线地域为据点,逐步蔓延,1910年代末直达”北满”地区。1920年代初期,经由”满洲”和沿海州,朝鲜半岛卖淫女性出现在萨哈林地区。1920 年代初,又开始前往台湾,根据1930年的统计,在调查台湾地区娼妓的出生地时,发现来自朝鲜半岛的女性居多。 另外,1920年代在上海、青岛、济南、汉口、天津等中国内地城市,也出现不少朝鲜人娼妓。

军队参与

初期的对外战争(中日甲午战争、镇压义和团运动、日俄战争等),均在短期内迅速结束,日本军队没有足够时间去管理卖淫女性,对如何解决将士的性欲发泄问题,也并未提上日程。限于交通条件及安全等的考虑,当时的卖淫女性单枪匹马前往战场的现象较为少见,一般由妓楼的经营者带队,在战场附近开设类似日本国内游廓的”慰安”场所 。

1918年8月,日本出兵西伯利亚,武装干涉俄国革命,至1925年5月撤出库页岛,历时近7年,出动兵力最多时达73000人。在这场战争中,日本军队内部性病流行。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0%至20%的日军官兵染上性病,总数达12000人,因性病减员的人数,远多于伤亡人数。 针对这种严峻局面,日本军队当时就采取一些应对措施 。

西伯利亚出兵期间日本军队内部的性病泛滥,震撼了日本军慰安妇方,迫使其开始关注这一问题 。在这种形势之下,军队及按照军队意向运作的国家行政机构,开始作为主体走上前台,从卖淫女的征募、配置到管理,予以全面介入。

日俄战争时期,作为战场的”满洲”地区,涌入大批日本内地娼妓。为应对这一局面,营口军政署开始实施征税和梅毒检查。1905年3月,营口军政署制定《旅舍料理屋下婢取缔规则》,在第7条中,明确规定:下婢(绝大部分就是面向军队卖淫的娼妓)必须遵从军政署的规定接受健康检查,不得拒绝。营口军政署还设置”妇人病院”,对患性病的”下婢”强制遣送病院。辽阳军政署为防止性病的泛滥,也直接运营附属机构日本妇人病院。

根据军政委员大原武庆大尉的指示,1904年12月,在安东地区新建的街道上开设了名为”游园地”的游廓。1905年2月前后,当地的饮食店组合又在此设置了日本军人专用的妓楼-“醉雷亭”,在为日本军人服务时,实行明确的价格限制。

慰安妇制度

随着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战争的扩大,日本军队对”慰安”的需求日趋强烈,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妇女人身买卖的强烈批判,令日本当局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一·二八”事变随军后,日本妓院经营者为在上海开设”海军指定慰安所”,曾以招聘”军队食堂服务员”、”女佣人”等名义,在长崎等地征募青年女性。当年5月,15名女性从长崎港出发,被送进上海的慰安设施。1936年2月,长崎地方裁判所对涉及这一事件的10名妓院经营者做出有罪判决,以”国外移送诱拐罪”最高判处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1937年3月,大审院结审,维持了这项有罪判决。

日本内地征募”慰安”女性的法令限制,以及性病防治等的现实需要 ,令最初从日本国内启动的”慰安”女性征募,逐步演变为殖民地和势力范围内的强制征集。

在日本军队推动慰安所建设之时,日本国内废娼运动家,逐步与国家采取全面合作的态度,最终融入到国民总动员的法西斯主义战时体制之中。1937年9月28日,以日本基督教妇人矫风会为代表的八大妇女团体成立了日本妇人团体联盟,其在成立宣言中宣称:在国家总动员之秋,妇人团体要精诚协作,成为坚强的枪炮后盾,为跨越艰难之时局,发挥女性的真正价值。

慰安所的建立
  • 中国

1931年11月,日本海军将日本侨民在上海虹口经营的四家风俗场所:大一沙龙、小松亭、永乐馆、三好馆指定为日本海军特别”慰安所”,此后”慰安妇”制度蔓延到日军的整个东亚战场。1932年1月,上海事变后,日本军队性侵犯中国妇女的事不断发生。日本开始在上海组建”慰安妇团”。 淞沪停战后,陆军的慰安所逐渐撤销,而海军慰安所则继续经营。同时,在沦陷后的中国东北,有不少日本人在关东军的驻地周围设立了军妓院。

1937年12月11日,日”华中方面军”司令部下达《方面建于1938年的上海杨家宅慰安所军关于慰安设施的实施意见》,一方面致电日本国内,要求尽快征集日本慰安妇运往中国;一方面拨出巨款邀请日侨”方便屋”老板出面,举办”民间慰安所”; 同时密令所辖各部先自行设立各种形式的临时慰安所,以上海扬家宅娱乐所的建立为标志,日军开始正式推行慰安妇制度。 12月13日日军攻占南京后,大规模的烧杀抢掠,造成了性病在日军各部队中迅速流行。松井石根下令加速在南京筹建各种慰安所。12月25日,驻防南京的日”上海派谴军”参谋部第二科提出了《关于设立南京慰安所的方案》。

1938年6月,寺内寿一为首的华北方面军也向部队发出设置慰安所的命令。11月3日,第2军司令官东久迩宫的部队负责对汉口和汉阳的警卫,该军立即推行慰安所制度。 梅津美治郎的关东军于1941年7月,提出招募2万朝鲜慰安妇的计划,从而将慰安妇制度推到所有侵华日军部队。

1939年4月,日本军方便开始在海南岛占领区设置慰安所 ,台湾总督府接到海南岛日占军亟需设立慰安所和招募慰安妇的指示,随即命台湾拓植株式会社负责执行海口海军慰安所的兴建工程,及慰安妇的募集与经营业务。

1942年9月3日,陆军省科长会议上指出要在现有基础上追加”将校军官以下的慰安设施,拟按以下规模:华北100所,华中140所,华南40所,南方100所,南海10所,库页岛10所,共400所”。

二战时期,慰安妇与军马、军犬、军鸽以及武器弹药一样,成为日军不可须臾或缺的”军需品”。日本军需大臣曾有手令,慰安妇属军需品,但不得编号,不得建档。

  • 东南亚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侵占东南亚地区,日本军部将慰安妇制度有计划地推广到了东南亚各日军驻地。东南亚战场上的日军慰安所又被称为 “爱国食堂”、”官抚班”、”特别看护室”等,在菲律宾、新加坡、马来亚、泰国、缅甸、印度尼西亚、新不列颠群岛和新几内亚等地均开设有这样的慰安所,被充作慰安妇的女子来自菲律宾、马来亚、新加坡、文莱、印度尼西亚、柬埔寨、泰国、越南、缅甸和东帝汶等。

有资料显示 ,日军在1942年5月攻占菲律宾后不久即下令开设慰安所,第25集团军占领马来半岛后,立即着手设立了大量的慰安所。马来半岛上的日军慰安所主要分布在 30多座城市。1943年10月,马来军政监部制定了 《慰安设施及旅馆营业遵守规则》 和 《艺妓、陪酒妇雇佣契约规则》。在印度支那半岛上,越南是日军最早设立慰安所的地区。第15集团军到达缅甸后不久,缅甸各地便出现了日军慰安所,慰安妇中大约有20%是缅甸妇女。 日军占领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后,拘留了大批荷兰籍妇女,并将她们编入4个日军慰安所 。

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迅速攻占及大平洋及东南亚,所需慰安妇供不应求。1943年9月,日本的次官会议决定在日本组织少女子挺身勤劳队,1944年8月23日的第5、第9号救令公布了”女子挺身勤劳令”,并于同时正式实施,从而使搜抓慰安妇活动合法化,大批女性被强征充当慰安妇。

日本投降之前几个月在中国和东南亚诸国战场节节败退,日军为掩饰 其罪行,大部分慰安妇被杀死灭口。

数量

由于日军在战败时大量销毁档案,要准确计算慰安妇的数量较为困难,在日韩国学者金一勉认为慰安妇的总体人数在17万至20万人,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会长尹贞玉认为30万至40万人 ,日本作家千田夏光认为10万人 ,日本学者秦郁彦认为9万人 ,吉见义明认为15.5万至20.6万左右 , 中国学者管宁认为当时日本军队中慰安妇的总人数最高限应为30万人,最低限为20万人 ,苏智良认为在慰安妇制度实施的7年间,计慰安妇人数大约有36至41万人,按国籍来分析慰安妇的主体是中国和朝鲜的女子,朝鲜慰安妇的人数在14至16万之间 日本慰安妇的人数为2万人左右,中国台湾、东南亚一些地区的慰安妇有数千人,澳大利亚、美国、英国、西班牙、俄罗斯等国的慰安妇各有数百人,而中国的慰安妇人数最多 。

截至2018年1月,中国大陆登记在册的”慰安妇”幸存者仅剩14人,主要分布在山西、海南、广西、湖南和浙江等地。 台湾岛内仅剩2位”慰安妇”幸存者。 韩国慰安妇受害者幸存者仅存32人。

道歉赔偿

1995年7月,日本首相村山富市倡议成立亚洲妇女基金会,通过民间募款和政府资助的形式,向慰安妇支付约500万日元的赔偿金,由于赔偿条款规定慰安妇”若接受赔偿,则放弃控告日本政府的权利”,因此遭到各国慰安妇的强烈抗议,也遭到韩国、中国大陆、台湾等地舆论与政府的猛烈抨击,大多数慰安妇拒绝领取赔偿金。

1999年6月,韩国政府提出,拒绝接受民间基金会赔偿的慰安妇受害者,政府将向她们发放等额的资金,以表达对日本政府态度进行对抗的鼓励。

2002年5月,由于遭到各国的抵制,亚洲妇女基金会停止运作,一共只有266人申请补偿。

2012年,韩国”慰安妇”幸存者金福童、吉元玉,用所获捐款设立”蝴蝶基金”,帮助战争中受到伤害的妇女、儿童。

2015年,为了打破慰安妇问题的僵局,日本向韩国派出了外务大臣岸田文雄进行商议。在会谈中,岸田文雄提出:为了解决眼下的僵局,日本政府愿意向韩国的慰安妇受害者支援团体支付10亿日元,作为他们的活动经费。这一提案被韩国方接受。

类别备注
遗族会诉讼1991年12月,上诉东京地方法院,原告国籍韩国,原告住所韩国,诉讼内容包括3名慰安妇每人要求赔偿2000万日元(92年6人追加诉讼)。
釜山诉讼1992年12月,上诉山口地方法院下关分院,原告国籍韩国,原告住所韩国,诉讼内容为河顺女等7名慰安妇,要求各赔偿1.1亿日元;3名挺身队员要求赔偿3300万日元。
菲律宾慰安妇诉讼1993年4月,上诉东京地方法院,原告国籍菲律宾,原告住所菲律宾,诉讼内容为18人每人要求赔偿2000万日元。
在日韩国人诉讼1993年4月,上诉东京地方法院,原告国籍韩国,原告住所日本,诉讼内容为宋神道等要求日本政府正式谢罪。
荷兰被俘人员诉讼1994年1月,上诉东京地方法院,原告国籍荷兰,原告住所荷兰,诉讼内容为慰安妇1人,要求2.2万美元。
中国慰安妇诉讼1995年8月,上诉东京地方法院,原告国籍中国,原告住所中国,诉讼内容为山西李秀梅等4名,每人要求赔偿2000万日元(1996年增加2人起诉)
1998年10月30日,10名原告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7月16日,海南的8名受害者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认罪。

据统计,全球有超过50座”慰安妇”纪念物。主要集中在中国、韩国、菲律宾等国家。韩国在世界各地建立了超过37座”韩国慰安妇和平少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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