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品牌榜——法学摇篮朝阳大学

朝阳大学是民国时期著名法科大学,创办于1912年。享有盛誉,世称”南有东吴,北有朝阳 “,是我国法学摇篮之一。创办人是汪有龄,董事长为居正(字觉生)。

朝阳大学建立后,服务于民国法制建设凡四十年,其间毕业生约近7000人,法律科系学生占70%,绝大多数在司法方面服务,也有许多人致力于法学研究和执教,他们为民国的法律教育、立法工作及司法改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民国品牌榜——法学摇篮朝阳大学

朝阳大学创办于1912年(民国元年)。由法学界著名人士汪子建、江翎云、黄群、蹇念益等先生创办。她是一所以法律、政治、经济等系为主的著名的法科大学。

1930年12月在高等学校体制改革中,因只有一个法科而改称朝阳学院。但一直沿用朝阳大学印信,而人们也一直称其为朝阳大学。抗日战争时期,先后迁至湖北省沙市、四川省成都和重庆。

抗战胜利后,迁回北平。

民国品牌榜——法学摇篮朝阳大学

1929年,在世界法学会海牙会议上,朝阳大学被肯定为”中国最优秀之法律学校”。而2004年10月,国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发布的全国80个研究生教育一级学科的评估结果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科赫然位列中国高校榜首。这似乎是历史的巧合,但更是现实的必然。这是人民大学法学学科整体水平的一个客观反映。人民大学法学院有着光辉的历史,享有”新中国法学家的摇篮”、”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的美誉。

朝阳大学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朝阳大学与我国法制近代化》(作者于语和,原载于《朝阳校友通讯》第5期,朝阳大学校友会2002年12月编印):

第一, 对近代法学教育之贡献。

法制的近代化,首先是法律人才的近代化,而法律人才的近代化关键在法律教育。清末,全国法律毕业生仅4000名左右,这对于法律体系和法制近代化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民国肇建,修改旧律,颁布新法,推行西方法治,急需人才。朝阳大学恰恰于此时建校,成为我国专门培养法律人才最早的学府之一。朝阳大学建校后,取得了卓然不群的成绩,不断得到当时的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明令嘉奖,其培养的人才活跃在当时各司法部门,乃至其他各界。曾在朝阳大学任教的陶希圣先在《朝阳大学二三事》一文中说”中国法学和司法界,朝阳大学出身的人才是第一流,亦可以说是主流,法学教育史上,朝阳大学应居第一位。

第二, 对民国立法的贡献。

在民国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法制体系的创建过程中,朝大学人始终参与其中,厥功至伟。大量在司法界工作的朝大学人,其司法实践从客观上为六法的成熟做出了贡献;作为民间的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高地,朝阳大学还起到了立法者得力助手的作用。总之,朝阳大学为民国立法提供了大量学理上的资源,这一点上的贡献毫不逊色于它在人才上对六法体系的贡献。

第三, 对司法的贡献。

司法近代化须有近代化的司法人才配合始可,自民国初后的近40年间,各级司法实务人才多出于国内法政专科及大学毕业的法律系学生,而以学校而言,法律系毕业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者,其人数之多、分布地区之广,恐怕没有一所学校能与朝阳大学相比,自此有”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之誉。此外,朝阳大学的教授当中也有一大批人投身于中国近代司法建设中,并作出巨大贡献。

1949年朝阳大学由人民政府接管,在原址建立了中国政法大学。次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这就是朝阳大学走过的坎坷历程。她虽是一所私立的法科大学,但享有盛誉,世称”南有东吴,北有朝阳 “[“东吴”指东吴大学,崇尚海洋法系,即英美法学;”朝阳”指朝阳大学,崇尚大陆法系。]、”无朝(阳)不成(法)院”。她传播近现代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和司法制度,是我国的法学摇篮之一。

1950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和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人大初建时设立的八大系科之一。

附录一:汪有龄简介

民国品牌榜——法学摇篮朝阳大学

汪有龄(1879-1947),字子健,浙江杭县人。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回国任京师法律学堂教席,清政府商部商业杂志编辑。宣统二年(1910)11月,汪有龄等牵头联络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会–北京法学会。民国之后,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

曾创办朝阳大学(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任校长,1931年后到上海以律师为业。

附录二:“南东吴、北朝阳”的朝阳大学到底是怎样一所大学

文:康振贤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光绪、慈禧相继去世,预备立宪问题再次提上议事日程,清廷在各省成立咨议局,为立宪积极准备。随后,各省谘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三次请愿,要求速开国会。

      晚清十年,除政治革命思想之外,社会革命的思想也充斥报章。在一些激进思想派别里,不但纲常名教是革命的对象,所有旧的制度、家庭、宗教、道德均在革除之列。这是社会全面反传统运动的前夜,也是中国法治走向文明的开端。在此时代思想氛围中,法律与社会变革已表现出建构理性主义的倾向。

宣统二年(1910年)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速开国会。当年冬,由汪有龄、江庸等人牵头,联络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以研究法学,鼓吹法治为目标,筹议办以一所大学、一个刊物、一份报纸为中心的法学会,就商于法部右侍郎兼资政院副总裁沈家本。此时,沈家本正主持修订法律,在修律过程中,竭力主张全面引进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他认为“法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有了沈家本的极力支持和捐款相助,北京法学会遂于同年11月成立,沈家本被推举为首任会长,汪有龄总理会务,蹇念益等为理事。根据法学会筹创以研究法学和开展法学教育为主的高等学府的宗旨,汪有龄与襄助办学的黄群、蹇念益等人,殚精竭虑,各方奔走,呈请清政府审批建校,结果被驳回,只同意建法律研究机构。

1912年,民国肇造,民气上扬,整个社会充满活力。教育理念和教育体系,与当时世界最先进的文明国家接轨,大学教育极为开放,创办大学也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行政审批和办学许可。一些优秀的民办大学,有机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团体的大力资助。在此背景下,由法学界著名人士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人倡议并集资筹办,得到了法学会的支持,中国第一所法科大学就此诞生。建校初,定名“民国大学”。

汪有龄呈请大总统袁世凯后,获得允准用前清翰林院房屋建校舍。然而,工商部总长刘揆一,以国务院早已将房屋批给工商部办公为由,拒不交房。民国大学遂一纸诉状把工商部告到京师“地审厅”,成为民国“国民控告官署”(民告官)的第一案。刘揆一以民事诉讼管辖不明为借口,称京师“地审厅”是司法机构,无权审理民事案件,拒不出庭答辩,仅以工商部公函知照地审厅。

作为原告,江有龄代表民国大学当庭表示:“当此行政裁判所未立之先,人民据约法当然有诉讼法院受其判审之权,不然即人民无所控诉,岂非约法所载之权利横被剥削?”尽管汪有龄的观点明确,说理彰显了法治精神,但在当时背景下,民国大学依然败诉。国务院只好另批北京朝阳门外的“海运仓”旧址给民国大学,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才得到平息。

北京海运仓胡同3号,占地面积足有240亩,有几间不起眼的平房,这里曾是清朝的仓厂衙门,却因清朝的没落而变得破败不堪。当时绝对没有人相信,民国的“第一法律学府”就在这里诞生。

“民国大学”获批建校后,在汪有龄的带领下,陆续修缮并新建了23间教室和120间学生宿舍。于是,经法学会同仁商议,把民国大学改名朝阳大学,含有“早晨的太阳光芒万丈,向民主法治迈进”的寓意。汪有龄被推为朝阳大学首任校长。

朝阳大学创建之初,汪有龄为民国政府司法部次长,江庸为大理院推事,政治地位崇高。北京法学会研究所,后来也实际成为了朝阳大学的主要师资来源。他们深深懂得“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师表要求,躬耕于三尺讲台,同时也欲在乱世之中寻求法律秩序的可能。

1913年8月朝阳大学开始招生,9月10日正式开学,至1916年即有蒋铁珍等129人毕业,意味朝阳大学向社会输送法律人才的开始。朝阳大学在血统渊源上传承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的学习与研究,以阐发本国的法律体系为宗旨,偏重实务。但它也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配合法律实务训练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法律学习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在朝阳大学执教者中,当时被称为中国“四大法学家”的董康、江庸、王宠惠、张知本,除董康外有三人都在朝阳大学任教;有夏勤、郁嶷和王觐等人先后教授《法学通论》,余啓昌教授《民法总则》、《物权法》、《亲属继承法》;石志泉讲授《民事诉讼法》;陈瑾昆讲《刑法》和《民法》;倪征燠讲授《国际法》等……

1919年至1928年夏,夏勤出任朝阳大学教务长,“校务遂日益发展,来校者趾踵相接”。朝阳大学对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影响深远,毕业生在全国法律、政治等专业毕业生中所占比例最大,且每次国家司法官考试被录取的朝阳大学毕业生几乎占三分之一。每届高等文官及司法官考试,朝阳学生录取比例非常高,多次名列前茅。迄至1926年,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对朝阳毕业生虚位以待,“无朝不成院”成为当时司法界的美谈。

朝阳大学因办学认真,民国政府教育部专门派员进行了视察,称其“管教认真、成绩斐然”;又因成绩卓著,屡获司法部明令褒奖。由于该校毕业生从事司法工作遍及全国各地,因此,有“无朝(阳)不成法(院),无朝(阳)不开(法)庭”,还有“朝阳出法官、东吴出律师”的说法。1929年在世界法学会海牙会议上,朝阳大学被肯定为“中国最优秀之法律学校”。其成绩的取得,亦与汪有龄、江庸、夏勤等人筚路蓝缕以及各教授“励精图治,擘划周详,惨淡经营,日不暇给”的教务工作是分不开的。

作为朝阳教务之长,夏勤不仅自己躬亲执教、亲编教材,以树立楷模,还鼓励和协同教师,在认真教学之余,“穷探广搜”,撰述“朝大讲义”。其时,朝阳大学自办有印刷部,教授自己编撰讲义,按课印发。这些法律学讲义自成体系,阐述中外法理,回应立法争议,成为北京各大学研究法学或参加司法官考试、文官考试的学生必备参考资料,许多人以拥有“朝大讲义”为荣,甚至出现过“洛阳纸贵”的现象。

夏勤后来总结说,朝阳大学自创办以来,“教科首重法学,凡主讲斯学者,皆当代名流,所授讲义类,网罗欧美鸿哲著述,而撷其菁英。参酌吾国现行法令,以评其得失,学者由此研求,既事半而功倍,政治家资为考镜亦驾轻就熟。所以嘉惠士林,开拓学圃者,为效尤巨”。在夏勤和朝阳大学教师的共同努力下,朝大“法科讲义”,“世论推许,颇负今誉”,被奉为圭臬。

北伐胜利后,国民政府全面接管政权,汪有龄辞职从事律师工作,石志泉(美瑜)接任校长。1930年12月,全国高等学校进行体制改革,由于朝阳大学因只有一个法科,遂改称朝阳学院。但学校一直沿用朝阳大学印信,而社会也一直习称朝阳大学。石志泉辞职后,江庸、张知本、居正相继出任校长。

抗日战争时期,朝阳大学也未能躲避战火的洗礼,先后迁至湖北省沙市、四川省成都和陪都重庆。1943年前后,抗战进入最艰难的岁月,学校由于经费问题几乎难以为继。时任校长的国民政府委员居正提出了“浚哲文明”的校训。这四个字,敏锐地看到了时代所缺少的东西,即中国一直以来被道德规范所约束的独立法律传统。“浚哲文明”的朝阳校训,不仅激励着一届届走出校门的学子,也是朝阳先贤的真实写照。

抗战胜利后,朝阳大学迁回北平在原校址复校,招生200人,分收法律系两个班,经济系、司法系各一个班。1947年,川岛芳子交由河北省高院审理,在审判现场包括审判长、推事、检察官、被告人的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几乎全是清一色的朝阳大学校友或老师。这起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审判,竟然就像朝阳大学在校法科学生,在上一堂真实生动的审判实务课一样。

朝阳大学服务于民国法制建设凡37年,其间毕业生约近7000人,法律科系学生占70%,绝大多数在司法方面服务,也有许多人致力于法学研究和执教,为民国的法律教育、立法工作及司法改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享有“南东吴、北朝阳”的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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