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词典:公共租界
租界自清朝后期开始设立,在民国时代继续发展。到二战结束后,方才得以终结其长达百年的历史。
十九世纪,洋人入侵我国的时候,最先使用的掠夺方式是割地和赔款。其中,割地就是赤裸裸的直接割走我国土地,我国失去对这块土地的主权。例如:《南京条约》中,割香港岛给英国。后来,洋人觉得这样明抢有点不绅士。于是,就“花钱”找清政府“租”一块地,年限为99年,名曰“租借地”。在这块土地上,清政府继续拥有主权。但是,在租借期限内,洋人在租借地内享有(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当然,洋人是不会真的给清廷钱的。
租界是指两个国家议订租地或租界章程后,在其中一国的领土上为拥有行政自治权和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的另一国设立的合法的外国人居住地。公共租界顾名思义,就是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在我国大城市以租借名义强迫划定的共同管理的区域。中国共有两处公共租界,分别是上海公共租界和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
1940年,由于欧洲战事爆发,驻沪英军撤退。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进驻公共租界的中区、西区。1943年1月,美、英两国审时度势,废除了历史上与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与战时陪都重庆的国民政府改订了新的条约,放弃了治外法权和在华的一切租界,至此从法理上存在了百年的上海公共租界宣告结束。(1943年8月,日本占领下的汪伪政权曾象征性地从日本方面“接收”上海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