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第五次被捕,看他在法庭上怎样辩护?
文:刘晓原
前两年,我在旧书网上购得一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出版的《陈独秀被捕资料汇编》。
这本书收录了1913年至1937年陈独秀五次被捕期间,各种报刊杂志对陈独秀被捕的报导、评论、营救函电,当局的审讯、判决,以及陈独秀本人的答辩和知情人的回忆等资料。
陈独秀是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发起者和主要旗手,“五四运动的总司令”,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和早期主要领导人。他一生有过五次被捕经历。
1932年10月16日,陈独秀第五次被逮捕后,因案情重大,陈独秀与彭述之被押解到南京军法司,拟以军法重处,但蒋介石电令“陈独秀等系危害民国罪,应交法院审判,以重司法尊严”。
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后,当局没有给陈独秀强行指定辩护人,而是由他自聘章士钊律师做辩护人。
对陈独秀等人的案件,江苏高等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允许记者和社会人士旁听庭审。
在法庭上,陈独秀拒不认罪,当庭抗辩道:“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
陈独秀阐述道:若认为政府与国家无分,掌握政权者即国家,则法王路易十四“朕即国家”之说,即不必为近代法学者所摈弃矣。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之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不曾经“叛国”,即国民党亦曾“叛国”矣。
他有力的辩诉获得旁听人员的笑声,审判长提醒陈独秀不得有鼓动言辞。
陈独秀说“你不要我讲话,我就不讲了,何必还要什么诉讼程序呢?”
审判长说“不是不要你讲话,要你言辞检点一点,你讲吧。”
章士钊律师在法庭上为陈独秀做无罪辩护,他的辩护词洋洋几千言,文词重视逻辑性,讲法理的多,讲法条的少。
章士钊辩称“据谓政府与国家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主权、人民之总和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者叛国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僇矣。今试执途人而问之,反对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主原则也——-”
经过三次庭审后,1933年4月26日,江苏省高等法院以陈独秀、彭述之“以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欲将建设中华民国之国民党国民政府推翻”之罪行,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公权15年。
同案的其他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
陈独秀等人当庭表示判决不公,陈独秀大声地咆哮“我是叛国民党,不是叛国!我要上诉!”。
陈独秀随即自拟上诉状,与章士钊等律师斟酌字句后,递交最高法院。
一年后,最高法院刑庭改判陈独秀有期徒刑8年。
陈独秀进入监狱服刑后,生活上得到了一些优待,每餐两菜一汤,一个人住一间监房,其他罪犯则住普通监房。他房中有两个大书架,摆满了书箱。可读经、史、子、集等书籍,亦可作诗,他在监狱中研究文字学,写的文章发表在《东方杂志》上。
他的夫人潘兰珍来探监,他们还能在监房里行男女之事。典狱长发现后就找人去劝陈独秀,说陈独秀是在这里坐牢,而不是住旅馆,要注意一点影响。此人去劝陈独秀,但陈独秀神色自若,毫无赧颜。
1937年8月21日,国民党政府司法院发表呈文和训令,称陈独秀“入监以来,已逾三年,爱国情殷,深有感触自悔悟——-将该犯陈独秀原处徒刑,改为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示宽大”。
1937年8月25日,陈独秀获释,结束了长达5年的监禁生活。
但陈独秀对国民党政府司法院提前释放并不领情。他出来后,立即给《申报》写信声明:“我本无罪,悔悟失其对象;罗织冤狱,悔罪应属他人。”并说“以诬蔑手段,摧毁他人人格,与自身不顾人格,在客观上均足以培养汉奸”。
陈独秀第五次被捕时,国民党政府大力倡行司法党化已有9年了。
长期执掌国民党司法的居正说:“在‘以党治国’一个大原则统治着的国家,‘司法党化’应该视作‘家常便饭’。”
江苏高等法院审理陈独秀等人的”危害民国罪“案,使用的正是司法党化的审判方式。
但在司法党化的体制之下,司法机关没有给陈独秀等人指定辩护律师,没有逼迫他们当庭“认罪服法”,“永不上诉”、“绝不上诉”,还允许社会各界旁听案件,媒体也可以大肆报道而不受限制。
掩卷沉想,让我想到了很多。
来源: 法律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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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确认陈独秀的历史地位,他是一个伟大的坚定的革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