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百科——民国政府印信制度概要
印信作为权力的一种象征,历来深受统治阶级的重视,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制订公布了《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等法规,以律令的形式对印信作了规范,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严密完整的印信制度。
民国的印信制度,可以说主要是在承袭清朝印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成,因此,国玺、官印均为方形,以示官署威信传信四方,但中华民国毕竟是推翻满清统治后建立的,也就决定了这种继承不可能是原封不动的抄袭。
△图1
首先,从印信的种类名目看,“玺”的名称又重新出现。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官、私印信通称“玺”,自秦统一天下后,对印信的名称作了限制,玺成了帝王之印的专称,他人不得使用。至唐代武则天时,因“玺”音近“死”而改称宝,并一直沿用至清末。但是,中华民国建立后,抛弃了武后创下的“玺”音的避讳制度, 重新恢复了玺的称号,(图1,中华民国之玺)。
至于各级机关印信,则按机关的性质和官等不同分为印、关防、钤记、小章(也称官章)四种。依据1929年4月1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的规定,印、关防、钤记、小章的区别是: “一、永久性及属于行政范围之机关发印;二、临时性及不属于行政范围之机关发关防;三、特殊机关应发印或关防临时核定之(印、关防荐任职以上或与荐任职同等之机关用之) ;四、委任职之机关发钤记;五、特、简任职及简任或荐任之机关长官发小章。”可见,印、关防、钤记、小章不是随意命名,而有其特定的范围。
△图2
△图3
△图4
由于印信种类的不同,所采用的质料也不同。古代印制,金、银、玉、铜皆可,秦始皇得和氏璧后,命宰相李斯将其磨制成玺,并镌书“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个字,从此玉、玺联姻,帝王之印皆用玉镌制,因此,民国的国玺, 也采用上等碧玉镌刻而成。
金为贵重稀有金属,民国机关印信均不使用,北平民国政府仅限于铸造西蔵活佛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之印使用。至于银、铜、牙(象牙)、木等质料则使用较广。北平民国政府时期,特任、简任职机关之印用银质,简任职以下之机关印信、关防用铜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其质科的规格普遍降低,据《国民政府频发印信条例》的规定,国民政府(图2)及陆海空军总司令暨行政(图3)、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图4)等五院之印用银质;国民政府主席、陆海空军总司令、五院院长(图5,行政院长)及特任职长官之小章用牙质(图6、7,1943年7月改为牙质或银质);长官为特任、简任、荐任职各级机关之印、关防、小章均用铜质;长官为委任职机关之钤记用木质。
此外,军政机关印信较特殊,依照《国民政府行政院军政部印信条例》的规定,军政部所属各级军事机关之印、关防及钤记,均用木质刻制,自少将以上之印及关防镶用锡边(图8);上校以上之独立机关长官小章用牙质或角质(牛角)刻制。
△图5
△图6
△图7
从形状尺度看,国玺、印、钤记、官章之印面均为正方形,关防为长方形,其尺度依机关级别和官等高低确定,但普遍比清朝印制为小。从1914年北平民国政府印铸局所拟《印信规制表》来看,玉质玺均方l2.8厘米,银质印边宽10.6厘米及7.7厘米,铜质印边宽7.7厘米及6.6厘米,特任、简任职牙质官章均方2.2厘米。
此外,外交官特别印制尺寸多为3.2厘米至3.5厘米之间,均较小,便于携带之故。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镌制之国玺(图9,1929年10月10日启用)较前略有扩大,为方13.5厘米,主要是加宽了印面框边,更显厚实庄重。而各级机关印信则较北平民国政府各机关印信略有缩小。
依照《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的规定,特任职机关印为7.5×7.5(厘米),关防为9.5×6.25(厘米),小章为2×2(厘米);简任职机关印为6.75×6.75(厘米),关防为9×6(厘米),小章为1.75×1.75(厘米);荐任职机关印为6.5×6.5(厘米),关防为8.5×5.75(厘米),小章为1.5×1.5(厘米);委任职机关钤记为5.5×5.5(厘米)。
至于军政机关,依照《国民政府行政院军政部印信条例》的规定,最高级印8×8(厘米),小章3×3(厘米);上将印7.5×7.5(厘米),关防11×7.5(厘米),小章2.6×2.6(厘米);中将印6.7×6.7(厘米),关防9×6.7(厘米),小章2.4×2.4(厘米),少将印6.5×6.5(厘米),关防9×6.5(厘米),小章2.2×2.2(厘米);上校印5.8×5.8(厘米),关防8×5.8(厘米),小章2×2(厘米);中、少校印5.5×5.5(厘米),关防7×5.5(厘米)。
此外,连以下机关所发钤记其形状为长方形,尺寸是7×4(厘米)。但在实际操作中,或因印信刻发于前,《条例》公布于后,或因有规不循,未遵定章,因此,今天我们在翻阅民国档案时,仍会发现有的印信与《条例》规定不符,但为数不多。
△图8
△图9
关于印信的印文,均采用阳文(也称朱文)篆书,但篆体各有不同。从北平民国政府印铸局所拟《印信规制表》看,国玺采用的是玉箸篆,各部院印用尚方大篆,(民国初年多采用“九叠篆”,因过于繁杂,19l4年后渐改尚方大篆),将军及各武职等印信用柳叶篆,各省巡按使及各厅局印信用方小篆,京师及各省审判厅、检察厅等印信用钟鼎篆,各省县印信用垂露篆。
此外,蒙藏机构印信,则采用汉蒙藏文三体(图10)或汉蒙文二体(图11)合璧文字,其中的汉文,武职用柳叶篆,文职用方大篆或方小篆。而南京国民政府也基本上照抄上述体式,只是将“钟鼎篆”这类较象形且参差的篆字抛弃不用,使印信篆书更显方整。总的来看,民国印信的印文篆书体式,基本上出自清朝会典各例,仍未冲破几千年来封建官府相沿承袭的“方印篆书”的樊篱!
△图10
△图11
此外,钮制亦作为印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方颇具造形的钮形,与印面互相辉映,光彩倍增。因此,古代印信因官等不同,印钮的形状和钮上佩用绶带的颜色也各不相同。但民国的各机关印信,基本上清一色为直柄式(图12),牙质官章为立体式方形,仅从实用出发,无所谓艺术造形和内涵特征可言。
不过,有少数特殊的印信,其钮制在造形雕琢上还是相当考究的,如“中华民国之玺”、“封策之玺”、“荣典之玺”、“大总统印”(图13)均为双环饰以嘉禾;“陆海军大元帅之印”(图14)为双环饰以虎鹰;达赖、班禅等印为祥云,内蒙古各盟长、各旗扎萨克印为虎,外交官印为环等等。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为了体现其以党治国,因此,其所镌“中国国民党之玺”采覆斗纽并用三台形暗示三民,纽四边用围纹五,表示五权,纽顶绘国民党党徽,表示党权高于一切。
△图13
关于印信的铸造,北平民国政府时系由国务院下辖的印铸局办理。据北平民国政府所订《铸造印信规则》的规定,印信之尺度、篆体、质地、钮形由印铸局拟定缮具印模呈请国务总理核定后依式铸造,铸就的印信须由四角各留一柱,由各官署启用时自行锉去,印信的侧面须将铸造的年月日、号数镌明并拓具墨模簿存印铸局备査。
南京国民政府掌办印信铸造机关,则是国民政府文官处下属的印铸局。关于印信的铸造缴销,除《印信条例》中有所规定外,还订有《各机关请颁印信及缴销旧印办法》六条。凡各机关请颁印信或换铸、补铸印信者,应由各该上级主管机关拟具印文层转国民政府核定,饬交文官处印铸局铸发;各机关领到印信于启用时,应拓具印模并将启用日期呈由各级上级主管机关层转国民政府备査;各机关缴销旧印,应截去一角,其他部份不得毁损,并应封固呈由各该上级主管机关层转国民政府饬交印铸局销毁。
△图14
关于印信的使用,也有定章。早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第一个《公文程式令》中,就作了明文规定:“凡公文皆需盖印签名”。临时大总统孙文在复蜀镇抚使解释公文程式疑义的电文中,更强调指出:“公文程式必须盖印署名者,所以示负担责任,分晰权限之至意。”
继而,1912年11月6日公布的《公文程式令》,对各类公文的用印,均作了具体规定。如大总统令,由大总统盖印,国务院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院令由国务院总理记入年月日署名盖印;部令由各部总长记入年月日署名盖印。嗣后公布的一系列公文程式,也都无一例外地对公文的用印作了一一规定。
不仅如此,1914年12月30日,北平民国政府还专门制订公布了《国玺、大总统印、大元帅印铃盖条例》,规定:中华民国之玺,关于国家大典礼、大政事及国际交换国书等项用之;封策之玺,关于颁爵袭职及其他封赠册轴等项用之;荣典之玺,关于给予勋位、勋章、褒章及其他荣典文书等项用之;大总统印、关于授官任职各状及其他政务文书等项用之;陆海军大元帅之印,关于陆海军统率事项之文书用之。
1941年9月21日,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还令发了《行政机关行文署名盖章办法》,对官章的铃盖使用作了规定,要求上行文件主管应署名,下盖官章,无官章时盖私章,平行及下行文件主管署名,不盖章;一机关长官有正副时,一切对外文件应以正者名义行之,副者毋庸署名盖章。可见,印信作为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文书珠联璧合,缺一不可。
印信铃盖之位置也有考究,机关印信盖在日期上,有“齐年盖月”之说,要求印信上方边沿盖平“中华民国”国字之下;至于长官官章,盖在长官署名之下;如系多页的公文或册籍,页与页之间,须加盖印信,对上在骑缝处盖正印,对下盖斜角;秘密文件,于公文封皮的封口处盖印封发,最要密件,加印火漆等等,诸如此类。可见,印信的铃盖使用有一套严密的规定,手续也颇繁琐。
印信之典守,由机要人员承担,每日用印文件,设专门印簿,记明用印颗数,积一星期呈主管核阅一次,每日用印结止后,即由监印员监视封锁交钥换牌,次日凭牌请钥,所谓“典守印信,以昭权重”!而对于伪造变造印信印文者,除没收伪造之印信印文外,并处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罪亦罚之。
总而言之,印信作为一种凭信物,其产生与发展同文书密切相关,可谓文书无印不成其为公文,不足以取信天下。因此,了解和掌握一些民国印信方面的知识,对于我们研究民国印信、文书及档案等方面,均是有益的。
——本文出自《民国印信集存》作者 王俊明 沈沉 黑龙江美术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