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民国律师的真实收入
作者: 程骞
转自: 法治周末
导读: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刚刚颁布,《申报》上便刊登了一篇名为《大律师好自为之》的文章,感慨:“昔之发财者做官,今之发财者做律师。”然而,民国时期的律师是否真的这么风光,他们究竟收入几何,这些收入是如何获得的,却是不能不详加考据的问题。 一、公费顾问兼职,律师收入不一 律师最主要的收入渠道自然是基于律师业务。根据《律师暂行章程》,律师业务收费主要包括公费和谢金,其标准均由各律师公会决定。公费是指当事人因委托律师办理业务而支付的相应酬金,谢金则是指在公费之外支付给律师的酬劳,往往以胜诉为条件。对于谢金的标准,律师公会一般没有作详细规定。形式上,除了现金之外,也有人以实物,比如布匹、特产等进行支付。但是自从1915年以后,司法部下达命令,禁止了谢金这一制度。 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律师业的成熟程度不同,各地律师公会对于公费标准的设定不一而等。当时律师公费有分收与总收两种形式。1928年《上海律师公会暂行会则》规定的公费最高额,在分收方面,讨论案情每小时8元、阅卷或接见每次15元、函件每件15元、和解状每件30元;民事出庭每次100元、刑事出庭每次50元、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100元;民事二审上诉状每件80元、刑事二审上诉状每件50元;民事三审上诉状每件150元、刑事三审上诉状每件80元;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或和解每件最多500元。总收方面,民事一审二审每审1500元、三审800元;诉讼标的5万元以上的,一审二审为标的额的百分之三、三审为百分之一点五;刑事一审二审每审800元、三审500元。 1928年北京律师公会规定的公费最高额是,民事案件一审二审每审2000元、三审1000元;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一审二审每审为标的额的百分之五、三审为百分之三;刑事案件一审二审每审1500元、三审1000元,案情重大、当事人身份特别之案则每审2000元。同时期其他城市律师公费的最高限额则明显比上海、北京两地较低,比如民事一审二审,在江苏江都是1000元、安徽怀宁是700元、热河承德则仅为500元;刑事一审二审,在江都是600元、怀宁是420元、承德是400元。 当然,这些都是最高的限额。律师公费的实际收取情况与律师以及案件的背景都有关系。1929年,前北洋政府司法总长张耀曾在上海开设律所,办理的首个案件收取公费500元。1931年初出茅庐的史良加入董康律师事务所后办理的第一个债权主张案件亦是收取了公费500元。 1929年,中国第一位华人女律师、法国里昂大学法学博士郑毓秀参与罗步洲反革命案二审的辩护,仅是协同办理,便收取了公费1000元。而据杜月笙回忆,郑毓秀在民事案件中,更是“公费动辄以万数计,据说仅大马路的一件房屋拆迁案,郑毓秀所获得的公费就等于上海大赛马的一个头等奖”。 此外,风险代理的情况也存在。比如1930年,上海律师叶茀康代理的颜筱初反革命案,便约定一审到三审预付公费600元,如能开释,则另付公费5000元。最后,叶茀康仅此一案收取公费5600元。这一收费当时引起争议,但上海律师公会经调查认为:“反革命之事件案情不得谓为不重大,既合于增加公费之规定。” 如果纠纷得以和解,律师仍能收取公费。1940年代上海首富哈同夫妇去世后,家中数十名义子为了遗产相争数年,共聘请律师16人。后来此事由杜月笙出面,竟然获得和解。纠纷平息后,杜月笙与各继承人商定,将上海南京路、江西路路口的一块八亩四分的地皮交给律师作为公费。根据时人估价,那块地皮可值金条86根,相当于黄金860两。报纸称:“众律师因此喜出望外,都得发上了一笔小横财。” 在公费之外,民国律师还常常出任政府、公司以及社会名人的法律顾问,在法学院兼职教书,或者承担其他社会兼职,来获取收入。报人包天笑就曾记载:“有人夸张说有千余律师,其实都不是执业者,只是有一个律师头衔而已。他们从不出庭为人辩护,或者当人家一位法律顾问,博取每年一二百元。”张耀曾受上海市长张群之邀,出任市府顾问,并且在法学院兼职授课。陈霆锐、江一平都曾担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华人董事。吴经熊兼任立法委员、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法律顾问、东吴法学院院长。章士钊是杜月笙的幕中之宾。施洋则兼任武汉数个工会组织的法律顾问。 从总体收入来看,不同的律师相差悬殊。持有民国“第一号”律师执照的曹汝霖“每月收入,绰有裕余”。袁世凯问其月入几何,曹汝霖答道:“因我不计较酬报,月只可二千元左右。”据此推算,其年入在两万四千余元,而且并不甚合曹氏预期,时为1913年。1929年张耀曾同样辞官下海执业,除夕之夜,他核算该年收入,总计六千三百八十余元,其中律师公费仅有三千五百余元,上海市政府顾问津贴和学校兼职收入八百余元,另有两千元是其同乡长官“云南王”龙云所赠岁献。 1930年前上海特区法院院长吴经熊开始执业,他回忆:“仅在开头的一个月里,我就收到了如此之多的案子,我的收入就不少于4万两银子—几乎相当于4万美元!我一个月内挣的钱比我当法官和教授加起来的钱都要多。”而1933年《摄影画报》记载吴经熊的收入:“计其每月收入立法委员一职可得350元,工部局顾问月薪500元,东吴法学院院长薪300元,共计已达千三百余金,律师收入,犹不在内,以此巨资,在常人当可生活愉快,然博士以交游广阔,且家中人口繁多,故尚露拮据之状也。” 1935年中国征信所的档案资料同样显示了律师中的收入差距。其时律界元老章士钊年入5万至10万元,汪有龄年入5万元有余,新秀后起周衡、钱盈等人年入在1万至两万元,而不济者则为1千至两千元。 二、为社会中上层,较司法官为优 律师收入既然如此,那么其在当时的整个社会中究竟处于何种水平?这样的收入又可以满足怎样的生活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了解。 1、首先我们将之与国家公职人员相比。 曹汝霖的故事是个直观的例子。1912年,袁世凯想要曹汝霖出任外交部次长,曹汝霖则婉拒。袁世凯得知曹月入两千元,依当时的《中央行政官官俸法》,部长一级也才月俸千元,次长只有600元。后来曹汝霖勉强就任,袁世凯为表诚意,特发津贴1000元。 至于比部长更低级别的官员,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例,根据1919年《司法官考试任用登记及官俸法案条例》,大理院的庭长、总检察厅检察长、高等审判厅厅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一级司法官员,月俸一般在500元至600元,最低级别的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检察官、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推事,月俸则在100元至160元之间。 1928年国民政府定鼎南京以后,规定学习法官月给生活津贴70元至90元,候补法官月给津贴100元至150元,正式法官月俸160元至400元,简任法官月俸则在400元以上;至于行政官员,一般科员月俸为60元至180元,科长250元至400元,处长、司长450元至600元,部长则为800元。若以章士钊、吴经熊为律师收入最高水平之代表,周衡、钱盈为一般水平之代表分别与部长(总检察长)和一般法官、检察官相比,律师的收入水平确实较为优渥。而且民国初期财政空虚紊乱,司法官员和行政官员的薪俸往往不能全额发放,这就更加凸显了律师在收入水平上的优势。 吴经熊的自传中所言“我一个月内挣的钱比我当法官和教授加起来的钱都要多”更是对当时情况的直白陈述。这一差距似乎贯穿民国始终,直到1946年还有一位武汉的法官在信中向陕西高等法院首席检查官朱观写信抱怨经济上的困顿,表示“长此以往,实无法支持,除改业律师外,别无他途。明年法界再无生机,则只能改业律师矣”。 2、那么其他社会职业的收入情况又是如何呢? 根据徐小群教授推算,1930年代上海律师的月入一般为300元至2000元,一些不知名的律师则可能在100元至200元。而1934年《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所载的大学教师薪俸表显示,助教月入100元至160元,讲师160元至260元,副教授260元至400元,正教授则为400元至600元。 同期洋行买办一般月入千元,高级职员月入200元至400元,低级职员月入50元至100元,医生月入一般300元至3000元,记者月入一般70元至300元,而工人月入则只有10元至40元。由此可见,律师收入,在整个社会中确实算得上是中上层水平。从行业平均水平看,他们和官员、教授、医生等中产阶级职业相比毫不逊色,其领袖翘楚者,还可能跻身上层名流之列。 三、收入既属上乘,用度颇显豪奢 作为社会中上层的律师,其用度自然也不菲。根据张耀曾的日记,1929年他在上海创办律师事务所的头一年就用去1.3万元。坦率来说,张耀曾虽然名望颇孚,但经济条件并不算律师中的优渥者。 当时知名律师多购置房产。魏道明、郑毓秀夫妇在法租界的核心街区马斯南路置有两座洋房,与国民党司法、外交元老王宠惠比邻而居。此街区还曾住有孔祥熙、李烈钧、程潜等军政大员,梅兰芳、曾朴等文化名流以及道亨银行经理董干文等商界高层,可见魏、郑的房产价值。著名的劳工律师施洋,在执业前家境艰难,但仅执业1年,便在汉口购买了洋房。 像章士钊、汪有龄、江一平、吴凯声、李祖虞之类的知名律师均有汽车,收入中等的钱盈也自购了汽车。陈霆锐甚至有3辆汽车,其中一辆便价值3200元。汽车俨然成为名律师的脸面。张耀曾初执业时,无力购买汽车而是买了洋车(两轮人力车),便在日记中感叹今不如昔,“亦一小沧桑也”。 《电声》甚至曾经以“某律师之汽车”为题,刊载了这样一则故事:上海一律师从当事人手中得到一辆二手汽车,老旧非常,行驶起来颠簸踉跄,就如扁舟入海,醉翁前行。但是自远观之,至少也是一辆自备的专车。该律师实颇穷困,但“家中之粮可绝,而汽车之粮则不可或断”,每日含辛茹苦、呕心沥血,只为挣得几加仑的汽油。有人便劝其夫人,不若将车转卖,也好早日脱离苦海。律师夫人答道:“本来没坐过汽车的人,不坐汽车,也没有什么道理,像我们,汽车坐惯了,现在如果不坐,就好像没有面孔见人,走出去的时候,连头也抬不起来了!” 在饮食用度上,郑毓秀算是一例。《摄影画报》报道她“日用度异常阔绰,如旅馆非一等不住,前之大华今之华懋,均为博士常临之所。据闻每日用度,常在百元以上,故社会上许多人一月所得,犹不及女士一日之费用也”。根据董竹君回忆,郑毓秀居沪时,常往锦江饭店用膳,每日在广慈医院按摩,移居南京后,还每日用火车运送上海霞飞路的法国面包至宁食用。 物质上的充裕,使得大律师们在助人之时也往往阔绰。曹汝霖、章士钊、陈霆锐、张耀曾、施洋、史良等律师都曾为当事人义务辩护,不取分文,甚至援以钱粮。1920年刘崇佑为周恩来等人义务辩护后,资助周恩来赴法勤工俭学,赠以川资500元,以后还每月汇款,经年不辍。1926年吴凯声义务办理小贩陈阿堂被杀一案,为办案和资助死者家属花去300元。1936年沈钧儒为助全国学生救国联合会代表赴瑞士开会,捐赠400元。这些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律师收入的情况。 总之,虽然律师群体中的收入并不平均,生活豪奢的名流律师之外,也不乏困顿拮据者,但套用1937年媒体报道“七君子”案时的说法,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共同体,在民国算是“高级自由职业者”,“他们在社会上都居于中人以上的地位,其受国家和社会之待遇,总比一般民众为优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