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大律师们

1919年5月4日的下午,曹汝霖躲在北平赵家楼住所狭小的箱子间,听见学生们在外面放火,火苗噼啪地烧着了客厅,没有力量可以救他出去。这时距他受到袁世凯的召见,已过去六年。

那天,正在家中起草诉状的曹汝霖被袁世凯电话召入总统府,在询问律师月收入之后,许以外交部次长之职。辛亥改元,先朝的外务部侍郎曹汝霖不属于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的班底,一时宦海失意,捡起早年留学日本帝国大学的法学根底,做了近两年律师,其律师证书是司法部001号。此时受命出山,曹汝霖自称“再作冯妇”,实际仍受宠若惊,却不料会从此被钉上历史的耻辱柱。早知有卷入政治漩涡,躲在箱子间的一天,何不当初自在做律师,落得一个“民国第一号律师”的名声。

在曹汝霖离开律师业重回官场前后,上海律师杨景斌被司法部吊销了执照,原因是在宋教仁遇刺案中担任被告辩护人。

国民党领袖宋教仁于1913年3月被刺后,杨景斌应允为刺客应桂馨辩护,被舆论谴责“为杀人凶手辩护”,同行发表公开信称他贪图金钱,“贻羞桑梓”。杨景斌回应说,最初他并不想接案,后来看到别人都不敢担任,有人又提供上万元报酬,心想替被告辩护也是律师天职,即使是必然被判有罪的被告也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因此他不顾舆论而担任。在法庭上,杨景斌竭尽职责,要求让嫌犯在地方法院而非特殊法庭受审,保证嫌犯人身安全,并当庭质疑拘捕程序。不料两名嫌疑人之一在监狱中被人毒死,应桂馨又趁“二次革命”的混乱逃亡,杨景斌成为众矢之的,在国民党压力之下,被司法部以侮辱法官为由吊销执照。经过上海律师公会的反复争取,资格才得以恢复。

时光流逝,“五四运动”和“宋教仁被刺”都载入史册,曹汝霖、杨景斌两人的律师名声却都湮没不彰,没有一部律师业的专门史,记载他们在中国法治中曾经扮演的第一代角色。他们的同人和后来者亦大多湮没无闻。官方正史中偶有几位律师身影出没,只因涉足政治,与革命发生纠葛,而非出于他们的职业身份。

2012年岁暮密雪之中,前全国人大代表、84岁的律师王工,从北京坐火车前往江苏,为洪志玲杀人案二审辩护。“我或许是中国最大的自己坐火车的老人了。”王工在博客上说。

1979年,王工成为“文革”之后的第一代律师,在诉讼之路上迂回奔波至今,为着他博客题名的“耄耋律师法治梦”。

忽而百年。从1912年诞生的《律师暂行章程》到今天的《律师法》,从“替凶手辩护”被吊销执照的杨景斌到不久前的李庄案,代际传递的法治之梦尚未实现,百年迂回的律师仍在路上。

蹒跚登场

100年前的麦收季节,曹汝霖去河北保定办案,在旅馆接待了一群维权的农民。他们跪在地上请求律师申冤,事因与人争执田亩界限和争抢收成而起,告到新成立的地方法院,觉得法官判得不公允,却因忙于收庄稼,没有工夫去高等法院上诉。等到收完麦子再来递状子,因上诉期限已过被驳回。由于清代法律中原本有“土地官司农忙展期”的规定,农民们想不通此事,恳请曹大律师到北平为他们申冤。

曹汝霖知道农民理解不了何谓上诉期限,也不明白京城来的“大律师”跟法官有何区别,面对这群跪着不起来的农民,只好敷衍应承,回京后向时任大理院(北洋时期最高审判机关)院长章宗祥建议,以后基层法院在宣读判词后,应当高声向当事人讲明,必须在20天内上诉。如果乡民听不懂上诉的意思,只是当场表示不服,也由法官记录下来,当作已经上诉,再补状子。大理院由此通令基层法院一律照办。这算是曹汝霖和章宗祥联手办的一件方便百姓的好事,却不料在几年后又联合承担了卖国的骂名。

曹汝霖律师业务的成名之作,是1912年初的一桩太监、妓女离婚案。清末一位叫王月贞的私娼嫁给一位年老出宫的张太监,张太监替王月贞母女偿还了债务,并支付其母300元身价银。民国改元之后,太监地位一落千丈,王月贞随同其母离家出走,带走家中首饰财物,还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聘请曹汝霖代理。王月贞母女因为携钱物出逃,又公然起诉张太监,在新旧交替之际颇受舆论谴责。张太监则要求王月贞归还身价银子、代为偿还债务的钱财以及卷走的钱物,否则不同意离婚。

在法庭上,曹汝霖依据留日时的法学根底逐条辩护,说明人身不是物,身价银属于买卖人口的非法行为;代为偿债是出于张太监本人意愿,婚后二人财产共有,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亡。对于王月贞出走时携带的财物,曹汝霖认为其中相当部分为王月贞个人使用的衣服首饰,不能全部归还。

他还指出,财产是私权,而人身自由是公权,因私权而损害公益不符合民国共和体制和法律精神。其中辩论为多数人闻所未闻,大部分被审判官接受,曹汝霖一时炙手可热。

据记载,在民国元年9月至12月期间,曹汝霖在大理院代理的诉讼案件多达28件,大理院当时受理的刑事上诉案总共37件,其中19件以曹汝霖为被告辩护人。其中虽有章宗祥的私交作用,仍不掩曹汝霖在民国初年律师业务上的开创性地位。

在与袁世凯谈话中,曹汝霖透露自己律师业务月入达2000大洋,远高于外交部次长官俸。未料,数年后的“五四运动”中,北平律师公会决议若曹汝霖方面请律师,无论出任何报酬一概不接受。如有不遵守决议的,律师公会将“以积极的手段”对付。身为律师界元老的曹汝霖,一时竟落得同行如此嫌恶。

与曹汝霖成名作“太监案”同时发生的姚荣泽案,是牵动全局的“民国第一案”,有多位律师涉足。

山阳县令、革命后的民政长姚荣泽受士绅怂恿,枪杀了该县同盟会会员周实、阮式,引起革命阵营义愤,由孙中山下令移交沪军都督陈其美严办。该案引起司法总长伍廷芳注意,力主借助“民国第一案”树立法治标杆,实行陪审制和律师出庭辩护。

其实早在1905年,在章太炎、邹容由于攻击清朝政权而受审的“苏报案”中,清廷和章、邹双方已经各自聘请律师辩护,但都是外国律师,并且是在租界工部局的法庭上。“姚荣泽案”是第一起由民国法庭自主审理的大案。

伍廷芳实际上是第一位真正的中国律师。1874年,32岁的伍廷芳自费到英国学习法律,两年后取得律师资格,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取得外国律师资格的人。三年后,伍廷芳回到香港成为执业律师,获委任为太平绅士,曾经代理英国人酗酒后打死华人的案件,促成凶手判刑并为当事人争得赔偿。清廷预备立宪之时,伍廷芳和修律大臣沈家本一起,起草了多部法典,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中提出了辩护人制度,却没有机会实行。

民国之初,年近七旬的伍廷芳被孙中山任命为司法总长,恰逢姚荣泽案,决心把自己亲历过的香港法庭搬到人称“绿林都督”的陈其美治下的上海。

伍廷芳推荐出任裁判长的陈贻范,1896年赴英国林肯法学院留学,毕业后获律师资格。陈贻范在林肯法学院的校友、曾在英国执业律师的林行规,则受命赴案发地点调查取证,备法庭采用。林行规以后在北平执业,曾担任律师公会会长。担任审判员的丁榕,则是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任命的32名公家律师之一,这是中国本土最早的一份官方律师名单,当时《律师暂行章程》还未出台。加上原告被告双方的律师,可以说,律师思维主导了这起“民国第一案”。

伍廷芳等人的努力虽然受到陈其美的阻碍,仍旧使姚案按照英美法庭的制度进行了审理,结果却始料未及。法庭判定姚荣泽死刑,陪审团却被姚荣泽的最后陈述打动,决定联名为其申请减刑。此时政局变幻,袁世凯已经就任大总统,孙中山和伍廷芳都已去职,一纸大赦令免除了姚荣泽的死刑。在革命党人眼中,伍廷芳由此成了庇护姚荣泽逃脱制裁的内奸,受到众人声讨,退入书斋研究灵学。

“独立审判”样本的失败,使得律师在民国的地位变得晦涩起来。

1912年9月,民国政府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有了最初的名分,由此成为百年历史的开端。

当此之时,曹汝霖等人成了第一批注册律师。当年底,司法部发给律师证书的一共297人,第二年猛增到2716人。

这时律师业最兴旺的地方是上海,律师公会成为行业自治的重要组织。“32名公家律师”中的丁榕、蔡倪培,都是早期公会的重要成员,丁、蔡二人先后担任过公会会长。两人留下的业务记录,既包括替巨商盛宣怀去世后分割家产提供法律咨询,也有逆子弑父案件的上诉状。

蔡倪培起草的这封诉状以法医学解剖知识为根据,并且援引了传统的仵作验毒经验,试图说明被告并无投毒杀父罪行,虽然最终没能免除被告的死刑,诉状却因为逻辑严密、字字用证据说话而传诵一时,被誉为“民国司法界罕有之文字”。

民初风气甫开,诸多律师并非如伍廷芳、曹汝霖等负笈归国,而是速成入行,著名小说家包天笑形容为“不但是多于过江之鲫,真似大群的散巢之蜂”。有留洋背景的律师们为区别身价,以“大律师”自我标榜。耶鲁大学法科毕业归国的朱斯芾就是其中一位。1913年,他在上海挂牌营业,成为中国第一位在租界会审公廨用英语出庭辩护的律师。朱斯芾的客户包括曾以巨款资助孙中山反清,被称为“革命圣人”的张静江等人,一时律师业务独步上海,出庭费高达千元大洋,代步用劳斯莱斯轿车。在包天笑的笔下,他因替雏妓打官司从良被称为“护花律师”,其后人的传记则称之为“民国大律师”。

“大律师”来自于英国法庭制度,将经法院审核可以出庭诉讼的律师称作大律师,而只能办理非诉业务的律师称作小律师。这一名目传播到中国之后,失去了法院的认证,一时坊间“大律师”遍地。

看似已臻繁盛,实际在百年的中国现代史上,第一代的律师们身影蹒跚,饶是如此,总算登台。

“扛帮诉讼”阴影

其时中国司法尚初长成,在剪辫登台之际,晦涩的律师身后还拖着浓浓的“讼师”阴影。

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的地位,并且有“非律师不得为辩护人”这一在今天看来仍嫌过于“专业主义”的条款,不过因受到争议未能施行。1910年,清廷颁布《法院编制法》,出自沈家本和曹汝霖等人之手,其中旁敲侧击,规定律师资历可以成为法官任职资格。

民国初立之后,1912年9月的《律师暂行章程》赋予了律师法定地位,但在1915年的《律师应守义务》中对于律师则增添了“发现律师有扛帮诉讼,教唆供述,虚构事实情事时,应即移付惩戒”的条款。

“扛帮诉讼”是一个从前清法律中直接搬用的名词,之前悬于“讼师”头顶。《大清律例刑律》规定,讼师代人写状,捏造教唆十人以上“扛帮赴京”上告他人重罪如不属实者充军,讼师“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从重论处。只有帮助愚昧之人申冤或者为人写词状完全合乎事实可以不查处。在这样的严厉法条之下,讼师的生存空间非常狭窄,并非正当职业。

意外的是,民国之后的《律师应守义务》不仅照搬了“扛帮诉讼”的条文,还额外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若发现委托人明显无正当理由,仍然继续代理案件,则应由律师担负诉讼费用,并对对立当事人给予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发展了传统社会“贱讼”的思维,令律师界“不胜惊惧”,引发了全国的律师公会大讨论,同时颁布的《律师公费准则》也受到各种批评,却收效甚微。

法条上严加惩戒的一个背景,实际上是此时律师的准入条件设置非常低。《律师暂行章程》规定了国内的法政专业学生取得律师资格需要通过考试,法律专业则可免试任职,不需要实习期。根据学者考证,民国期间由于考试院和司法部在考试权上的争议,从来没有组织过律师资格考试,律师都是根据罗列的免试条件入行的。像曹汝霖、张耀曾这样的前政府总长、国会议员自然可以轻易入行,法官辞职后可自动当律师,一般国内外法政学校毕业生也可免试充任,很多是速成班毕业,甚至买卖文凭,当时的报纸称为“旧日欲发财捐官,今日欲发财捐律师”。

1913年,江苏高等检察厅根据《律师暂行章程》对辖区律师进行清理,失去律师资格者将近半数,可见初期从业者之芜杂。

在这种情形下,民国司法部从1916年开始修订《律师暂行章程》,规定除国立大学外,民办学校的法律学历需要经过司法部、教育部认证,东吴大学、震旦大学即是早期通过认证的国内法政名校,其中又以东吴大学毕业生做律师者最多。此后,又对外国私立大学的学历认证进行了规定。

但在当时从日、美留学归来担任律师的杨荫杭看来,这些措施却并不能改变“文凭贱于粪土,学士多于苍蝇”的现状,反而因为放开了准入名额限制,“直类走妖魔”。在这种情形之下,各地产生了“强盗律师”“茶馆律师”之类的名目。一些不负责任的所谓律师,成为行业初生时的害群之马。

根据学者研究,当时的律师除了收取公费,还有类似“灰色收入”的“谢金”,或财物之类。在北京市档案馆现存资料中,只有极个别的律师因滥收公费被当事人告发遭到惩戒的记载。一份民国15年的案卷,记录了一位律师因为沉溺赌博欠下百元大洋赌账,赖账不还遭到对方上门威胁的案件。如此律师,其职业道德可知。

对诸多行业乱象的控制,除了官方的惩戒,更多是依靠律师公会的自治。

民国律师公会的诞生,尚在《律师暂行章程》颁布之前,首创地是在得风气之先的上海。修订后的暂行章程规定,不加入公会的律师不得执业。在北京档案馆藏的民国司法部律师名册上,有不少取得资格却未加入公会的律师,多在一两年后撤销登录。

公会甚为重视律师风纪,除回应《律师应守义务》,规定不得指使当事人捏造和消灭证据,收取公费不能随意加价,不得兼任有薪水的公职外,对律师打广告和雇人延揽业务等活动也进行了限制。

1928年,上海律师公会会员马有略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自己曾经留学日本,历任法部主事和地方检察官、大理院推事等职,新来上海执行业务,将自定的刑事、民事案件收费标准详细列举,分上中下三等人收费,并公布位于爱多亚路纱布交易所的事务所地址。此项广告被人举报,认为律师不同于一般生意人,标明价格内容殊为不雅,将代理人区分为上中下三等更违反了职业道德。上海律师公会认为,马有略违反了公会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事关风纪,要求他立刻停止登载广告。

对律师打广告的限制,从上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越来越严格。

涉及严重违规的会员,律师公会往往经过调查,向司法部门提请惩戒,虽然最终惩戒权力在高等法院惩戒委员会,却也可对成员起到警戒之效,即使是对于“业界大腕”也不回避。

1931年,上海律师公会处理了律师郑毓秀收当事人1000银洋律师费不办案的事件。虽然郑毓秀是早期同盟会会员、留法女博士,官方背景深厚,公会却仍然要求检察厅提请对其惩戒和勒令退会。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对于全国性的律师组织有所忌惮。在《律师暂行章程》中,只规定在各地法院辖区设立律师公会。1919年,全国18处律师公会代表聚集北平,组织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却未获批准,司法部认为与《律师暂行章程》规定不符,对其采取了“不承认不否认”的态度。

第二年底,全国律师公会自行取消,着手组建中华民国律师协会,才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1920年,北洋政府修订《律师暂行章程》,有“扛帮诉讼”字样的《律师应守义务》被取消,相应地在修订后的章程中增加了律师应保证诚实,对于法院或委托人不得有欺骗行为的条款。这和律师公会的自律一致。

1927年7月,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的《律师章程》,大体上沿袭了以前的规定。

此时北伐已经大体结束,北洋政府在军人实力操纵下维持的宪政门面,被国民政府的党治训政代替。民族危机加深,南北政治重心易位。在北平律师公会的名册上,1927年2月间,有大量的江浙籍律师退出登录,转赴南方执业。民国律师业迎来情形更趋复杂的成年期。

“政治律师”角色

1926年,从法国里昂大学留学归国的吴凯声和郑毓秀一起,成为最早获准在法租界会审公廨出庭的中国律师。在这里,他像当年在香港执业的伍廷芳一样,在华洋诉讼中卷入了民族利益漩涡。

吴凯声最初代理的民族案件是日本醉酒的水手打死中国黄包车夫陈阿太案,此事引起市民公愤。上海市人力车工会邀请吴凯声代理,向日本领事提出引渡罪犯的申请,并广造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日本法院最后判处凶手三年徒刑,并抚恤陈阿太家属3000元,吴凯声分文未取,反而资助陈阿太家属800元。类似的案件尚有英国水兵轮奸中国女工案。

一年之后,吴凯声初次卷入政治案件,为中共领袖陈独秀的儿子陈延年辩护。

国共分裂之后,陈独秀遭到通缉,身为中共政治局候补委员的陈延年在上海被捕,当年与吴凯声同船留学法国的王若飞请吴凯声营救,吴凯声出动事务所全部人员四处探听情况,终于得到陈延年下落,并委托多人疏通。党组织也汇来万元银洋巨款,作为活动经费。但陈延年后来因吴稚晖刊登公开信暴露身份,吴凯声试图买通警察局长放走陈延年失败。以后虽然通过特殊关系,获准在军事法庭上出庭辩护,“力辩达一小时之久”,却没能挽回陈延年的死刑判决。吴凯声以此为终身之耻,直到晚年写回忆录,仍不愿对其子吴立岚详谈当年出庭情形。

此后吴凯声受命担任国民政府驻国联首任代表、瑞士公使,但他位于上海哈同公寓二楼的律师事务所并未关闭,交由孙中山的女婿伍澄宇律师执业。1932年夏,吴凯声返沪重登律坛,由于在国联期间经历“九一八事变”外交失败,并与国民党左派何香凝等人交往,其业务涉入政治的程度大大加深。身为国民党党员的吴凯声,出于认为共产党员是爱国者的动机,先后参与了廖承志、陈赓被捕案,杜重远案和救国会“七君子”案。

廖承志是国民党元老廖仲恺、何香凝之子,中共地下党员。1933年3月,他在参加秘密会议时被捕。恰逢陈赓在苏区作战受伤,赴上海治病,因叛徒告密被捕,两案同庭审理。

吴凯声受何香凝、宋庆龄等人之托,在法庭内外再次全力周旋。他不仅在法庭上针对变节者的指证缺乏物证层层辩驳,并以何香凝昏迷卧床向法庭施压。在法庭之外,则联络何香凝更改证言,逼宫上海市政府,时任市长吴铁城无奈请示蒋介石,由蒋亲自下令交保释放。

对于陈赓,则由民权保障同盟通电行政院长汪精卫赴南京营救,吴凯声与宋庆龄、杨杏佛亲到监房探视,宋庆龄以糕点做掩护面交陈赓党内密件。以后杨杏佛被特务暗杀,身上留有民权保障同盟和中共地下党员的通讯录,吴凯声又受蔡元培之托,通过关系去法租界捕房拿回了通讯录,使同盟和在沪地下党避免了一场灭顶之灾。

1937年的“七君子”案件中,吴凯声并未受聘出庭辩护,而是担任了营救委员会委员,专职在庭外活动。首先他通过留法的同学关系,试图疏通警察局,保释沈钧儒等人出狱。“七君子”押赴苏州后,吴又写信给江苏高等法院院长请求照顾。在去苏州探监之后,吴凯声受沈钧儒之托,发动国民政府妇女部长写文章替史良呼吁。

此后吴凯声的命运急剧转折,由名律师、国民党左派变成了汪伪政权的外交部次长,受审的“汉奸”,后经证明是国民政府派遣,恢复名誉,建国后又被判刑流放所谓“苏北利亚”(江苏盐城大丰农场)。据其子吴立岚讲述,陈赓视察苏北期间,前往探视关照,吴凯声因此减刑回到上海。“文革”中,当初替廖承志辩护又成为吴的罪行,被诬陷为廖承志变节充当特务的介绍人,受到七次逼供,被打得手骨断裂、面部变形。直到1983年,已过耄耋之年的吴凯声才获得平反,却不再涉猎法学,以诗词消遣度过残年。

“七君子”案件卷入的另外一位著名“政治律师”是刘崇佑。刘崇佑和曹汝霖、张耀曾、江庸等人一样,身兼留学生、前清举人、民国要员和知名律师多重身份。“五四运动”前后,刘崇佑曾先后为刊发声讨“卖国贼”言论的《益世报》、游行的北大学生以及在天津请愿被捕的周恩来等人辩护。因其为学生免费辩护,出狱后的北大学生送给刘一个银杯,天津学生会则如法炮制,赠送一个景泰蓝大花瓶。周恩来晚年仍感念刘崇佑,曾关照其家属。“七君子”案发之时,花甲之年的刘崇佑再度出面,担任邹韬奋的辩护律师。

“七君子”案由于案情影响重大和辩护律师阵容强盛,被视为民国律师职业活动的高峰。

在“七君子”中,有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时四位律师,辩护律师团成员则达21人。其中,江庸、张耀曾、汪有龄、陆鸿仪是曾担任民国司法总长、次长、大理院庭长的资深律师,刘崇佑、李肇甫是前国会议员,张志让、陈志皋、江一平则是后进。此案的政治意味高于法律,“七君子”坚称出于爱国热忱,并无联合张学良、杨虎城和共产党的情节,但毛泽东致沈钧儒等人赞同救国会主张的信件油印件在沈家中被搜出,“七君子”曾致电张学良呼吁其以实际行动要求蒋介石抗日,入狱后不久发生西安事变,张杨扣蒋后的联合声明又优先要求释放“七君子”,使此案政治意味不断加深。

沈钧儒传记称其为“党外的布尔什维克”,其中披露,1936年4月中共已委派冯雪峰到上海与之联络,并设立专门机构分管救国会工作,救国会与中共建立了正式的组织联系。“七君子”之一的李公朴更是身为中共地下党员。辩护团律师之中,被推举为首席律师的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张志让先前由中共党组织决定,不入党保持原有面貌在党外做工作,经常由组织指定为被捕的地下党员辩护。担任“七君子”辩护律师,也是由组织电话通知。张在自传中回忆,“我有决心做党的驯服工具,而且我也确实这样做了。”

此外,陈志皋则是中共传奇女特工、影视剧《风声》女主角原型之一黄慕兰的丈夫,曾参与营救中共政治局委员关向应等人。

律师团在法律准备和广造社会舆论之外,还请托杜月笙、冯玉祥等疏通营救。国民政府方面,也取决于西安事变后的政治态势变化,以及蒋介石的安危和个人意愿,如同张耀曾在日记中所说,“似判罪完全由当局决定,可见中国司法之地位矣。”

双方的政治意味,使初期积极参与案件的张耀曾意兴索然。在开庭期间,沈钧儒虽然屡次催促,张仍旧以生病和“辩亦无益”为由请求撤回委托,终究未赴苏州辩护,且在日记中感慨,“凡事皆有表里,不可尽信表面。”最后“七君子”因抗战爆发被保释出狱,1939年检察院撤回起诉,做了法律程序上的了结。

“七君子”中的律师沈钧儒、史良、沙千里在1949年后出任高官,史良成为第一届司法部长,王造时却因为曾质疑苏联侵略东北被冷落,又在“反右”中批评法律虚无被打成右派,子女或死或疯,自己于1971年死于狱中。代替张耀曾为沈钧儒出庭辩护的李肇甫,抗战中曾出任国民政府监察院大法官,1949年后在四川的镇反中被抓进牢房,在狱中受虐待绝食而死。据李肇甫后人记载,李的二女儿去北京见到沈钧儒,沈钧儒顿足大哭:“为什么不到北京来!到北京就一点事没有了。”

其实,沈钧儒虽贵为最高法院院长,却未必能保“反革命分子”李肇甫不出事,当时他正在报纸上撰文,严厉批判镇反中所谓“宽大无边”的偏向,强调彻底消灭反革命。

生计与舆论、人权与宪政

张耀曾1929年离开北京,接触上海律师界之初,觉得大多是挟法取利之辈,令人可鄙,因而感觉律师身份低落,心情甚为踌躇。及至与沈钧儒合办律所开始执业,一方面感到服务社会的意义,以及出庭辩论言之成理的成就感,另一方面又始终为收入多寡和人事纠葛所困扰。

这位从前的司法总长,侧身律师后既领略了推事颟顸无知之困、法警庭丁勒索小费之苦,又受到凶横当事人肉体威胁。一年到头,核算律师费收入,不过银元3500余。不用说跟章士钊、吴经熊、吴凯声等人年入5万元以上不能相提并论,和同样初入行依托舅舅董康的史良也相差不少,不过是普通律师的中游水平。此时张耀曾才逐渐明白,所谓“保护人权”的大律师,也要精通交际之术、取利之道。

所谓交际之术,家乡、官场、学校以及司法界资源都是人脉来源。“大律师”朱斯芾的人脉来自浙江南浔同乡。南浔本是富商辈出之地,号称拥有“四象八牛七十二条金狗”,朱斯芾本家是“金狗”中的一条,又受到“四象”之一张静江的扶持,在上海不难站稳脚跟。地域之外,律师还按照学校和师承关系,形成朝阳派、东吴派、法政派诸多派系。早期同盟会会员郑毓秀颇有势力,即使是吴凯声、张耀曾也遇事退让,被称为“郑派”。为了广结人脉,律师事务所雇佣交际员招揽案子,屡禁不止,上海律师公会1933年的档案中即有相关查处记录。一般性的交际之外,所谓“大律师”往往还要依靠与劳工有关的帮会势力。

在张耀曾代理的一桩民事官司中,原告方为黄金荣,代理律师则是巨贾虞洽卿之婿江一平,江曾在“七君子”案中为沙千里辩护。另外一位大律师章士钊,开业之初也门庭萧条,后来担任杜月笙的法律顾问,依靠杜的关系延揽业务,很快月入万元,以致于被人称作“吃流氓饭”。

“保护人权”之外生财有道,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吴凯声正是其中翘楚。作为犹太巨商哈同的法律顾问,他在哈同公寓的事务所,聘请了十几位帮办律师和助理,成为当时上海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其子吴立岚讲述,对于穷困的刑事犯或政治犯,吴凯声常常减免公费,对于富商巨贾,则下手毫不客气,代理一个地产大王离婚案件时曾收入两部汽车。当时,一桩刑事案的最高收费标准不过800元。章士钊更曾创下一桩案件收费80两黄金的纪录。

生财有道还要善于顺应舆论。1931年底,张耀曾重复杨景斌的错误,为在民众抗日请愿时下令开枪的警长游伯麓辩护。张耀曾认为群众习惯了走极端,所谓游伯麓下令开枪的罪行多有不实,因此决意不顾舆论而免费为其代理。果然舆论大哗,邮务工会发表公开信攻击张耀曾“援助屠戮民众之人”,是国家大贼、社会败类,要求律师公会严加惩处。张耀曾只得登启事回应,后经杜月笙调停,工会才罢休。

相比之下,吴凯声在顺应舆论上要成熟得多。据吴立岚称,有一次陈云领导商务印书馆工人罢工,委托吴凯声代理诉讼。吴本是商务印书馆的法律顾问,因此居间调停,使得工人要求大体获得满足,事态得以解决。“七君子”案辩护律师团成员张志让也在回忆录中记载,他接受中共的领导,对于一般的小工厂主以劳资纠纷来请求代理的,都劝他们对工人让步息事,不接受案件。

舆论对立面的风险是公权力。在办理“保护人权”的案件时,律师虽然大体安全,却也会面临意外。1930年8月,律师张星垣出庭代理“吴苏中反革命嫌疑案”时遭到淞沪警备司令部稽查员推搡,退庭后又被殴打,指责其不应为共产党辩护。律师吴迈在前往保释学生时遭拘捕,并受到刑讯。

“保护人权”并非《律师章程》中的规定,却是民初律师最流行的广告语,它来自于《临时约法》关于人权的条款。这一宗旨先是在军阀政治下被架空,到了国民政府时期,又面临“训政”(孙中山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的压抑。

1927年第一次国共分裂之后,国民政府先是出台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又在1931年颁布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规定任何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破坏或鼓动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组织集会或社团、宣扬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可以判处15年徒刑、终身监禁乃至死刑。在紧急治罪法之下,戒严地区的军队和剿匪区中由县长和承审员组成的特殊法庭有权处决被告。这成了“保护人权”的最大障碍,也是政治案件中辩论的主题。由于把“危害民国”与反对国民党、三民主义等同,涉及“训政时期约法”以国民党代行中央统治权的规定,由此牵出了陈独秀案中“危害国家与反对政府”的关系之辩。

1932年10月,陈独秀、彭述之等人在上海被捕,次年4月开庭审理,章士钊在为陈独秀辩护时提出陈独秀有思想宣传而无行动,不应以言论治罪,继而指出国家与政府有别,国家是主权在民的国体,以攻击政府机关之言论为危害民国于法理不当,只有如同张勋复辟变更民国国体,才可称之危害民国,而陈独秀宣扬的共产主义与民国宗旨的三民主义实质都是主权在民,并不属于变更国体。因此陈独秀可以说是反对国民党政府而非危害民国,国民党政府实行暴政,自身反而违背了民国宗旨。法庭最后判处陈独秀15年徒刑。

之后在与国民党机关报《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的笔战中,章士钊又强调国民党在“训政”时期是代行国民会议中央统治权,国家主权仍然在国民会议,所谓民国是主权、土地、人民的总和,因此陈独秀鼓吹推翻国民党,并不构成危害民国。

在这个著名的政治案件中,实际上涉及的是国民党以“训政”代替宪政的症结,这一症结同样出现在“七君子”案中。作为律师“保护人权”的最大障碍,《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长期没有废除,只是在抗战期间删去了“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的条文。直到抗战胜利召开国民大会行宪,该法才失效。随即内战爆发,《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颁布,宪政依旧流于虚话。

这是张耀曾、刘崇佑、吴经熊和杨兆龙这些律师最不愿预见的身后事。张耀曾本是民国初年“天坛宪草”的起草者,他既反对民众的激进主义,更对当局的党化教育难以忍受。1933年,国民政府以准备讨论起草宪法为理由,在各行业推行公民宣誓礼,向国旗暨国民党旗鞠躬举手宣誓。张耀曾以为誓词无异于强迫国人投降国民党,却又碍于国难,勉强为之。

1937年6月,张耀曾阅读王世杰所撰“五五宪草”,见卷末提及自己姓名,顿感惭愧,决定全力研究宪法。同年7月8日,张耀曾草拟了宪法意见,并约集建设会同人谈论,主张修改一党专政及总统独裁,不料次日一早得知日军进犯卢沟桥。即使在日军步步进逼的7月19日,张耀曾仍在阅读《宪法学》,无奈战事日日扩大,宪法实施随即搁置。

一年之后,张耀曾在上海“孤岛”去世,宪政梦想付之东流,一生反对的激进主义却有不可遏止之势,一代名律师可谓身后萧条。

刘崇佑同期去世。战火之中,律师业务急剧萎缩,许多律师整年没有收入,只能依赖救济,上海档案馆仍存当时数百名律师申请救济的表格。《律师法》虽然在1941年颁布,但国土沦陷之下难切实际。抗战胜利之后,律师业务稍为复苏,又被内战的鼙鼓声湮没。

公会的抗压力

1929年,上海律师公会时任会长丁榕和同事在出席会审公廨辩护时,采取了一项特别举动:不说外语。这是上海律师公会的统一布置,以此抗议租界领事团趁清廷倒台控制以前由中国官员主持的会审公廨后拒不归还民国。律师公会成员们还将审案的外国领事称为“公祖”(对地方官之尊称),即不承认其法官地位。

整个上世纪20年代,收回会审公廨是上海律师公会最大的行动目标之一。1924年,它派出代表赴京请愿,遍访各界营造声势,还委托北京律师江庸长期着手此事。“五卅运动”之后,又推动当时控制上海的“大帅”孙传芳出面,最终与领事团签署了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改会审公廨为临时法院,由中国法官审理,外国领事则可派人观审。这份协议留下了不小的尾巴,律师们发现,所谓观审人员常常越俎代庖审案,甚至强行将中国律师逐出法庭。

在1929年律师公会的特别行动之后,观审条文终被废除。

外患只是律师公会要面对的一部分压力,更大的压力来自国民党政权。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即要求律师公会在地方国民党党部的直接指令下改组。上海市党部致函上海律师公会要求选出“了解党治之律师数人”,担任改组委员。据当时的报道,改组后的公会执委全都是国民党员,舆论一度以为公会已被国民党控制。但意外的是,新选出的执委会并不顺从,它不仅特意在上海县而非上海市党部登记,以摆脱直接控制,尤其和它的会员一样,不能容忍《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的存在。

和章士钊在陈独秀案中从宪法层面的反对不同,上海律师公会务实地要求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和有律师辩护,陈独秀案就是在这种压力之下,由地方法院而非军事法院审理。1931年律师公会第一次公开要求废除紧急治罪法,1935年又趁修订《刑法》之机联络全国律师公会一致行动,向司法部请愿。虽然直到抗战胜利,这一废法努力也未能成功,但大大地限制了其使用。

在撇清与“党化政治”的关系方面,公会的抗压能力颇强。1929年,上海律师吴迈在全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提案,要求律师研究国民党党义并投身国民革命。上海律师公会向全国律协通报吴迈是个人行为,并要求他退出会议。在困扰张耀曾的宣誓问题上,律师公会也表现得难以忍耐。1932年3月,上海律师公会决定,在次年春季全体大会上废除宣誓仪式,代之以向抗日烈士致敬。第二年,公会中的国民党员李时蕊得到通知,因为主张废除诵读总理遗训和向党旗鞠躬,他已被开除出党。国民党党部还要求中央和司法部吊销李的律师执照,经公会提出抗议才保住其律师资格。

宣誓仪式在1935年时恢复,1936年上海律师公会决议,律师成员可以个人身份加入救国联合会。同年底“七君子”事件中,公会派出了强大的律师阵容。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规定凡沦陷区的诉讼活动一律取消,律师公会也被裹入救亡巨流之中。抗战胜利之后,公会在短暂的宪政晨曦后又面临内战压迫,其成员的政治倾向急剧分化,早年活跃的大律师们在中共政权和台湾之间做出自己的选择。郑毓秀、吴经熊、江一平远赴台湾,得以延续律师业务,多数人则留在大陆,和上海贝勒路572号已显古旧的会址一起,迎接未知的命运。

2012年春天,天津律师杨仲凯查阅历史档案时,发现民国律师张务滋的记录。张务滋1911年毕业于北洋大学,第二年在天津开所执业,从此一干36年,历经战乱直至1948年,律所也从未易址,可谓从业有恒心。日据期间,他曾经卖掉汽车资助抗战。不过解放后,他的名字和同行们一起,在档案里永远消失。

1949年5月,北平律师公会完成了它在世的最后一次举动——向新政权的民政局申请登记。民政局请示市府,时任副市长张友渔作出“该团体登记容考虑后再决定,暂从缓议”的批示,并附上秘书处说明“因律师制度尚是否存在,在研讨中,故应暂缓登记”。

这两行写在申请书边缘上的毛笔字,宣布民国律师已猝然成为历史。

来源: 《财经》作者: 袁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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